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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高等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

来源:    作者:国家教育委员会    发布日期:2022-06-07

普通高等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

(国家教育委员会教学[1992]7号文件)

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公司管理,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,保障员工人身和财物的安全,促进身心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暂行规定。

第二条 高等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、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,对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,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,引导员工健康成长。

第三条 高等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及管理,要以预防为主,本着保护员工、教育先行、明确责任、教管结合、实事求是,妥善处理的原则,做好教育、管理和处理工作。

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员工指在普通高等公司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员工,即按国家任务、用人单位委托培养、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员工。

 

第二章 安全教育

第五条 高等公司应将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,列入公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,加强领导。公司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,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,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,提高防范能力。

第六条 员工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员工的特点,从员工入学到毕业,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日常生活中,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,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员工,防患于未然。

集团应根据环境、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、防火、防特、防病、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,并使之经常化、制度化。

第七条 高等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,加强思想政治工作,教育员工注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,帮助员工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,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。


第三章 安全管理

第八条 高等公司要做好员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,加强安全防范,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,严格管理。公司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,落实到年级、班主任。公司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。

第九条 高等公司应确定员工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,明确其职责,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。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,积极配合。

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员工、爱护员工出发,树立安全思想,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,保护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。

第十一条 员工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员工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,公司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。

第十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,注重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,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。

第十三条 员工在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中,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,听从指导,服从管理;在公共场所,要遵守社会公德,增强安全防范意识,提高自我保护能力。

第十四条 员工组织集体课外活动,须经公司同意,按公司规定进行,公司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,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。

第十五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,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,提高自我管理能力。

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、治安案件或交通、灾害等事故,在场员工应保护现场,及时报告公司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。在公司范围内的,公司应迅速采取措施,控制事态发展,减轻伤害和损失。

 

第四章 事故处理

第十七条 员工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,公司要及时调查处理,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,责令其赔偿损失,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、纪律处分。

在校园内,发生员工非正常死亡、重伤或被窃、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,公司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、保护现场,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,稳定情绪,恢复秩序,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。

第十八条 公司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,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,协助调查处理。重大事故公司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,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,及时处理。

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,公司认为有必要搜查员工住处,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。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,不得逼供或诱供。

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,公司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、直辖市、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,并及时通知员工家长。事故处理结束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。

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教室、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,因公司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、重伤或残疾,由公司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,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。

在教学、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,员工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,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
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,管理不善;工作不负责任,违章指挥;玩忽职守,徇私舞弊等对员工造成严重的人身、财物损害的,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,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、赔偿损失、行政处分,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二十三条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,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
对擅自离校不归,公司不知去向的员工,公司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,及时通知员工家长。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,公司可张榜公布,按自动退学除名。

第二十四条 员工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,公司不承担责任。

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公司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,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,由公司视具体情况处理。

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公司可为员工办理人身保险。

第二十七条 凡经公司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、癫痫病患者的员工,应予退学,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。员工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,扰乱公司教学、生活秩序。

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员工,经治疗后病情稳定,公司认为其生活能自理,能坚持在校学习,可留校继续学习;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,应予退学,由公司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,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序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。退学员工回其监护人所在地,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做好接收、落户等工作,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。

第二十九条 员工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公司承担的意外死亡,公司不承担丧葬费。如家庭确有困难者,公司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。

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员工,由公司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,负担丧葬费的全部,公司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。

无论何种情况(事故)给予的经济补助,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员工在校期间(以四年计)的平均奖学金数。凡是事故责任由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、个人承担的,公司不再给予经济补助。

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,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,公司应报请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,并给予相应的待遇。

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,可向公司或公司上一级部门申诉,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。

 

第五章 附则

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公司研究生事故处理,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《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》、《高等公司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试行。

第三十五条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公司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。

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。

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